是谁法制观念淡薄?(12.1~12.7)

12月4日,是现行宪法颁行26周年的纪念日,同时这一天也是中国的“普法日”。选作宪法日为普法日,当然有其深刻含义,既可以凸显宪法在国民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又可以唤醒民众的法制意识,催生以法维权的法治追求。但是,实践总比设想来得更加残酷一些,宪法只能在教科书里被崇拜再崇拜,而经历与“送戏下乡”“送书下乡”混杂在一起的“送法下乡”之后,权利依然在被践踏,有的还比以往来得更猛烈一些,正义亦有无处伸张之时。
 
“群体性事件”频发,民众对上访的高度热情,有违和谐景象,更是在拉能压倒一切的稳定的后腿,但未必都在“闹事”。如果简单将人民群众分门别类,可能孤立的不一定是那“一小撮人”,同时也找不到问题实质,对其进行有效处理。不考虑方式上的激烈或适当问题,这些人寻求救济的心情应能理解,从另一侧面上说,其维权的意识应是可以看见的。当然,这不能与法制意识增强直接划等号,但向公平、正义较真的劲儿是相通的。而之所以采用“招人烦”的方式去较真,一句“情非得已”还真不好概括。普法日当天,数百人就跑到央视大门口去较真,因为“相信通过媒体可以解决问题”。
 
“与时俱进”这个词好,如果不仅说还做就更好了。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胡锦涛主席亲自去地坛医院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与两位前来咨询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握手和交谈,患者的正面形象始终未出现在电视画面上。从隐瞒患艾滋的真实情况,到领导人探访艾滋病患者却未对患者施加任何保护隐私的措施,再到重视病患的权益,这是一个过程,不仅仅靠时间来证明,也是通过许多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换来的。但是,当还有人隐瞒当地艾滋疫情,还有人因为艾滋病奔走相告而获得不公正对待之时,也许正预示着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还要继续“摸索”下去。
 
燃油税开征在即,纷纷扰扰的争论却并未在政府“一锤定音”的态势下结束。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拟定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燃油税将开始征收,并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无代表,不纳税”是西方政治发展中的重要一个环节,是限制君主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税收法律主义遂亦发展为各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其首要内容即是,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变更或取消,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8项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过,法律并未设定开新税只能走一条路。《立法法》第9条作了例外规定,即除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第8条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此一规定被解读为,国务院可以决定开征燃油税,前提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有权威人士说,修订后的《公路法》已对“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作出规定,因而开征燃油税无须再经过人大审批。但该法只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未明确依法所征之税种就是燃油税。而如果要重新制定行政法规,又必须走“授权”的程序。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对于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民众可以提意见,时间限为5日~12日。不过,即使给再多时间提意见,未走的法律程序始终会使燃油税背负沉重的包袱。虽然目前危机在眼前,但病急乱投医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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