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病?(12.28~10.1.3)
01月 6th, 2010 • 壹周 171 views
12月29日,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Akmal Shaikh)在乌鲁木齐被注射执行死刑。他是五十多年来中国处决的首名欧洲人。
英国方面严肃对待此事,迅速将这一法律事件上升到政治事件的高度。英国首相戈登·布朗对中国处决阿克毛表示“最强烈的谴责”。英国外交部也正式传召中国驻英大使,由部长级官员伊凡·路易斯(Ivan Lewis)当面表示谴责,以强调英方的愤怒。对于英方宽大处理的要求被置之不理,路易斯说,成熟的双边关系的一个重要元素就是,我们能坦率谈及我们有不同意见的问题,而我们所表达的关注也能被对方听到。《华尔街日报》报道说,布朗称令他震惊和失望的是,英国方面对阿克毛予以宽大处理的屡次请求未获许可。
布朗及英国方面寄希望于通过“喊话”和与中国政府交涉,以改变对阿克毛的判罚,试图通过政治途径干涉中国司法,遭到了中方的严厉斥责。按照外交部发言人姜瑜的说法,中国是法治国家,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实话。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一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都清楚表明中国司法独立,并能依法办事,保障人权。虽然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他国有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每年执行死刑人数不明,但中国的司法主权不容侵犯应该是能站得住脚的。
然而,在政治较量之外,英方强烈关注的阿克毛的精神健康问题则不能漠然视之。如果阿克毛真的患有如其亲人所称的某种精神疾病,被人诱骗至中国,不知道自己的旅行箱中有毒品,当然不应承担极刑的处罚。即使是对方谎称有此种情形,故意拖延时间,中国也应进行司法鉴定,以示程序公正。这不是“优待”外国嫌犯,也不是司法主权受干扰,而是形式公正的起码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按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声明称仅根据相关材料即判断阿克毛没有精神病,则此结论做得相当草率,程序有失当之处,所谓正义也必然打了折扣。
说到司法不容干涉,要依法办事,又不得不提拆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相抵触,却依然有效,成为疯狂推倒不受侵犯的公民的住宅的推土机的有效动力。如果真的依法办事,违宪、违法的拆迁条例早应丢进历史的故纸堆里去了,而不是在践踏若干人生命之后才被送上“断头台”。而如果司法真的挺直了腰,也就不会出现芜湖镜湖区法官成拆迁户后,“以前法官们判定合法的拆迁,降落到自己头上时,却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的现象。
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粗具规模,但很多时候法律条文不过是一堆纸而已,对己有用的会被能用之人时时用起。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渐成口号,现实中更棘手的问题是立法易而执法难。看看李庄“律师造假案”会怎么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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