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教授的性权利(10.05.17~10.05.23)
05月 25th, 2010 • 壹周 217 views
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海称自己不是勾引人家老婆的“魔鬼”,更不是所谓“换妻教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回忆,国内最早的一次换偶案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为首的最后遭枪决。因此,马教授拒戴“教父”高帽实不是谦虚之举。但是,在信息过载的21世纪,“教授”、“换偶”、“聚众淫乱”这一组合却又具有聚集众人目光的无限魅力,一下子将马教授的“私生活”放大到公众面前。相比较上世纪80年代以死“谢”罪的已不知姓名的首犯,被媒体高度曝光的马教授不想当“教父”也难,至少也是“换偶”界或者如媒体上所称带有歧视女性色彩的“换妻”界的“领军人物”。
曾取网名“阳火旺”“阳光旅行”的马教授称,之所以参加换偶活动,跟自身的婚姻变故有关,尤其是第二段婚姻,带给他“深深的伤疤和人性的扭曲”。其又称,在有家族精神病史情况下,自己之所以没有精神病发作,正是因为换偶和同居转移了他的一部分注意力,让他不至于走进精神死角。
为找寄托而不是寻求刺激参加换偶活动的马教授显然认为性事是很个人、很隐私的事情,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大家自愿参与的换偶活动纯粹是个人如何处理自己身体的事情。因此,当听到自己的行为被定性为“聚众淫乱”,并要为此承担刑责时,马教授很诧异。
根据1997年《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就要担责。马教授的问题是,其换偶活动在“聚众”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淫乱”?马教授声称换偶是为了找精神寄托,但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成分有没有、有多少,并不能从其自述中排除或否定。因此,根据法律条文,并分析主客体要件、主客观方面要件,马教授等人被判构成聚众淫乱罪应是意料之中的。
然而,换偶理所当然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话,那么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是否聚众淫乱呢?实际操作是,以卖淫嫖娼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那么,社会危害性或破坏力可能要小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换偶活动,为什么要顶着“聚众淫乱”的高帽呢?马教授的律师在辩护时就指:“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侵犯到《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比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破坏还小,比较《刑法》其他罪行,可以说被告人的行为既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无任何人身危险性,国家完全可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甚至比照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根本不需动用最为严厉的《刑法》来定罪量刑。”
无论是换偶活动,还是开其他主题的性派对,虽然与传统观念、社会风俗有一定抵触,但大家自愿参与,应属自由处置性的权利。法律不应该干涉谁家床上躺的是几个人,是2P、3P还是22P。因此,李银河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她说:“法律干涉私人场所的活动,就好像当事人的身体不归当事人自己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如果说当事人脱去衣服,损害的不是当事人的尊严,而是损害了国家的尊严,那么这种立法思想就有问题。”
延伸阅读:
- 李银河: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马尧海曾化名王宏高)
- 互动百科:马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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