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众杀手(10.05.31~10.06.06)
06月 9th, 2010 • 壹周 117 views
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发生恶性枪击案,零陵区邮政分局护卫队队长朱军携一支微型冲锋枪、两支手枪,打死三名法官,打伤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后饮弹自尽。公安部门初步调查结果称,对2006年在零陵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结果不满意,加之2003年与妻子协议离婚,2006年身患鼻咽癌,至今年诊断为晚期,导致朱军产生怨恨、报复心理和轻生厌世的念头。
区别于之前为人痛斥的校园杀童案,选择向法院法官及其他公职人员“泄愤”的朱军被一部分人称为“烈士”“英雄”,有人甚至给朱军做了花圈,并送至零陵区法院门口。
而在零陵区法院看来,遇难的三人为“英勇抗暴”,希望能为他们申报“烈士”。
此“烈士”与彼“烈士”显然不能相提并论,但却实实在在是不同群体的心声。错吗?乱杀无辜者在哪个社会都应是被指责的,除非他是除暴安良,虽然触法,但值得人敬仰。病态吗?对乱杀无辜者鼓噪叫好,让人无从判别社会的价值观趋向何方。
那么,这些叫好声就应该被谴责吗?似乎并不能如此简单归纳。人们叫好的并不是凶手残忍杀害无辜的生命,而是发泄对酿成司法不公的法官群体的不满,或者说是敢于挑战国家公权力这一行为。
权利与权力的天然对抗,从权力产生之日起就已存在。面对有强力戒护的权力,权利常有挫折感,如果权利主张长时间得不到实现,优越且有攻击性的权力则会被理所当然地视为泄愤的对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很好地聚集了这股愤恨的能量,当最后救济权利、伸张正义之堤破溃时,法院也就成了众矢之的。佘祥林案如是,赵作海案如是。个案难以说明司法性格的扭曲,但个案的累积足以让人们清晰了解司法的现况。
因此,朱军杀的不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而是可能草菅人命的司法。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理智的人也不由得发出“杀得好”的感叹。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打死了法官活该”的言语听上去相当地冷酷,但也真切地提了个醒:到底谁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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