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的罢工权(10.06.14~10.06.20)

“我想嘉欣!”

这不是某位痴男向已如愿嫁入豪门的李嘉欣的表白,而是办公室白领们向老板要求涨工资的暗示。如果老板看到办公室里贴满李嘉欣的海报或照片,不解地问:“你们都这么喜欢李嘉欣吗?”员工们应齐声回答:“是,我们都想加薪。”

这是白领们温柔的抗争。

而在生产一线的蓝领工人们正以积极的行动——罢工,要求资方加薪并改善待遇。从珠三角到长三角,从本田、丰田、日本兄弟工业到台资奇美电子、书元机械,罢工事件接连不断。产业工人通过身体抵抗,以最原始的停工的方式,表达不满。

然而,罢工,这种本应该归属于工人自身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的行为,却找不到法律上的支持依据。1982年《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里也没有关于罢工的明确规定。6月15日,本田中山工厂的罢工工人就因担心官方指罢工是犯法行为并考虑其他因素而答应复工三天。

1982年颁行的《宪法》取消罢工自由,据称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问题。学者张友渔在《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

这种理由或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不论所有制如何,劳动争议都是存在的。虽然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但不能排除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侵犯职工利益的情况发生。如果按照意识形态的说法,在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的情况下,强势的资方与弱势的劳方的矛盾不可避免。而作为工人完整劳动权的组成内容,罢工权是工人有效抵制资方肆意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在按照法律规定运营的情况下,罢工是工人与资方利益博弈的重要手段。

宪法和法律未规定罢工自由,是否工人就不能罢工?不是。虽然罢工未被法律认可,但也未被法律禁止,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未被法律禁止的,公民皆可为。因此,在我国,罢工并非非法。但它会因法律未予规定而得不到法律保障。

事实上,由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并加以规范,才能使罢工更有秩序并合规地进行,既能表达工人的诉求,宣泄其不满的情绪,又不至于扰乱社会秩序,制造所谓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对于发生在外资工厂的一系列罢工事件,商务部长陈德铭强调说这些罢工不过是个案,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工潮,试图淡化罢工对经济环境的影响。目前的罢工事件确的确是个案,但它也确实通过这种正常的经济行为解决了劳资双方现有的矛盾,部分企业甚至主动给员工加薪。现在的问题是,立法机关应有所作为,让罢工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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